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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体育部职工考勤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2-12-17 浏览次数:526

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群体训练等项秩序,奖勤罚懒,在严格执行《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》的同时,结合本室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1.教师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,迟到半个小时者既为旷工(半天计);教学人员不办理调课、停课手续,按擅自停课计。政治业务学校等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者,按旷工半天计。

2.请假手续:因事、因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除急病外(事后补证明),本人写好请假条,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,到部办公室办理代课和备案手续,方可请假;假满后要及时销假。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代理。

3.请假在3天以内者由教研室主任批准,安排好代课,到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开;请假在3天以上者由部主任批准,安排好代课,到部办公室备案,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离开。

4.请假后如不能按时返校,延期在3天内必须再向部主管主任续假。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;若续假在3天以上7天以内,由主任批准,并代为在部办公室备案和通知教研室,继续安排代课,向校人事处请假;如不批准本人应立即校。

5.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私自离校,一律按旷工论处。没有特殊情况不得以捎口信、捎假条、打电话等方式请假。

7.两次请假之间,教师无课或遇节、假日时请假时间应连续计算。

8.教师因公外出参加会议、调研、出差等工作,视为出勤,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,安排代课后方能离去。

9.其他有关考勤、请假问题,均按学校请假制度执行。